9月17日,第九届华东律师论坛在昌召开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出席会议,并接受了新法制报记者的专访。
作为全国律师协会的“掌门人”,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思路,于宁心中有个“系统工程”。作为全国政协委员,于宁还曾多次提交了关于建立国家律师学院的提案。尽管还未被采纳,但他依然以此为其奋斗目标。
●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、法律研究生导师、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
●现任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,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
同时,对于5年来江西省律协与本报合办的“公益律师进社区”活动,于宁表示“很值得推广”。
在当前形势下,律师服务行业可谓充满了机遇和挑战,如何应对则是每个律师都应思考的问题
新法制报:作为律师协会的“掌门人”,您认为中国律师业目前的发展现状如何?
于宁:改革开放以来,法律职业以及与法律实践高度有关联的职业人数大幅增加。我国律师目前已发展到21万人,近年来,更是以每年2万至3万人的速度增长。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队伍也在发展。律师业面临着机遇。
新法制报:本次律师论坛的主题是“发展与创新”,从律师个体来说,您觉得他们的突破口在哪里?
于宁:现在律师的专有执业领域太小了。很多律师不得不把大量的精力用来“搞公关”、“拉关系”推销自己,这样他们的专业技能如何能精?
据了解,在“十二五”期间,县一级行政区域无律师的现象将得到消除,律师服务在全国实现全覆盖;律师参与社会公共管理的渠道和参政议政的渠道将会更加宽广。
“发展与创新”可谓是永恒的主题,在当前形势下,律师服务行业可谓充满了机遇和挑战,如何应对则是每个律师都应思考的问题。我认为律师们应该在各自专业领域寻求突破口,与更多同行交流与学习。
新法制报:作为行业组织,如何去引导他们?
于宁:“十二五”期间,律师协会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加强律师教育培训,提高律师队伍素质,再就是不断呼吁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政策支持,拓展律师的法律服务领域。
律师行业的“系统工程”就是一平台,一体系,一网络,一学院
新法制报:您曾表达了对于律师业的长远构思,这像是一个系统工程。请您描述一下。
于宁:简单概括来说,就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律师管理信息化平台;建立全国统一的律师事务所评价体系;建立覆盖全国的律师继续教育网络;建立国家律师学院。
律师管理信息化平台,也就是借助互联网创建律师管理信息化平台,即时发布信息,即时反馈信息,省去了以往的上达下传的几天时间。目前,部分省市已有信息化平台,希望可以在此基础上成立全国性的律师管理信息化平台。
建立律师事务所评价体系主要是从律所的发展来考虑。律所评价体系会将律所的各项指标如专业水平、业绩等纳入其中作考核,有利于律师事务所通过评价体系排名来找坐标和定位,从而制定适合自身的发展目标。
新法制报:从全国范围来看,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有没有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?
于宁:律所是律师事业发展中从事业务的一个平台,律师协会在对律所的管理方面也在不停总结经验,但一个好的律师事务所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和规范的管理。
近十几年来,市场经济建设日益完善,而我们却面对着极为缺乏的全方位的法律人才的现状
新法制报:能否谈谈您的国家律师学院梦想?
于宁:这还是个遥远的梦想。几年前,我在全国“两会”上,就曾建议设立国家律师学院。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,教育对律师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。而且律师与法官、检察官同为“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”,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,法官、检察官都已有自己的最高学府,同样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律师也该有自己的最高学府。
律师学院有两方面的职能,一方面是进修,另一方面是为统一的岗前教育、对入门培训起示范和指导作用。
新法制报:国家律师学院应该是一个怎样的模式?
于宁:律师和会计师有一定的相似之处,都是在市场经济中提供中介服务的社会组织,其属性基本相同,而会计师行业已由国家投资设立了三个国家会计学院,培养会计人才。国家律师学院可以借鉴国家会计学院的模式,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等。若运作成熟,也可以考虑与高校合作,开展学历教育。
很多人说可以民间办学,但性质就不一样了。国家律师学院由国家来建立,这也代表着是对律师职业的一种认可,对律师职业的尊重和爱护。国家律师学院仍然会是我们的奋斗目标。
律师的执业权利是为所有人的权利保障而设置的,本质上是公民权利的一部分
新法制报:自从李庄案后,有些律师对于刑事辩护心存疑虑,认为刑辩律师执业环境存在一些问题。
于宁: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规定还是有的,但实践中存在一些有法不依的情况。更重要的一点,有个很简单的观点很多人没有意识到,律师的执业权利是为所有人的权利保障而设置的,本质上是公民权利的一部分。这一点不是很容易认识到,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刁难律师,我认为很不应该。
新法制报:刑事诉讼法修改引起了广泛关注,从律师角度来看,您有什么建议?
于宁: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在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。但一些部门工作的人员,从部门工作出发,都是本着“怎么方便怎么来”来提交意见。而国家立法机关听取社会民众意见的话,也存在一个问题,就是民众对刑事诉讼打击犯罪这块的认识还不全面,从一些网络语言来看,对于严谨反复的诉讼程序,他们往往认为是多余。
其实,刑事诉讼法是关系到大家,制度中规定的被追究人的权利是对全体公民的一个权利,只是这个权利有些人一辈子都可能用不上,但法律上为你准备着,一旦你受到公权力对你的追究,你处于不利地位的时候,有人能帮助你,你有救济的渠道。
在刑事诉讼中,律师的工作职责或者说律师权利,体现的是基本公民的权利,应该且必须得到尊重。
做公益事业是律师很重要的活动,能帮人,个人也能从中受到洗礼,同时还可以提高知名度
新法制报:您曾表示,律师从事公益活动比其他行业奉献的更多,能具体阐述一下吗?
于宁:除了在道德方面的追求及塑造自己职业形象的诉求之外,做公益事业是律师很重要的活动,一方面使弱势群体得到了帮助,另一方面个人也受到了一次洗礼。同时,律师在公益活动中也有副产品,知名度会提高。从这个角度来讲,律师从事公益活动比其他行业奉献的更多。
律师也是市场经济的主体,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,要生存发展,他的劳动要获得适当的报酬。所以对律师公益活动上的要求也要有一个度,不能要求律师一味地做奉献,这对律师也不公平。但是广大律师从事公益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是非常好的。
全国律协在引导律师做公益活动方面,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:第一、通过表彰推动大家。第二、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,在全国律协的工作委员会里设有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。第三、在专业活动方面,设有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,给未成年人提供帮助。设立农民工的援助站,在全国大部分省都建立了农民工的维权网站。
新法制报:5年来,江西省律协与本报合办的“公益律师进社区”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,群众称公益律师为“免费的法律顾问”,你如何看待律师从事公益事业?
于宁:首先江西省律协与媒体联合开辟普法平台的做法,很值得推广。公益服务的形式有很多,在公益服务中律师要体现出其专业精神,可以说,公益与专业相辅相成。
律师群体为什么更有投身公益服务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呢,这有多方面的需要。从自身生存发展来说,律师需要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,而最健康最有效最有益的方式,就是多从事公益事业,这也是律师实现自身价值的有效方式。从这个角度上说,律师“喜欢出名出风头”也是好事。